穿透财务造假治理迷局:制度博弈与市场自律的双轨破局之道
2024年,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罚没金额81亿元,向公安机构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12件。这组沉甸甸的数据背后,是中国资本市场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坚定决心。然而,数据的光鲜难掩一个基本事实:公权执法再严,双拳难敌四手的困境始终存在。
笔者长期观察资本市场执法实践,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真正走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仅为个位数。与此同时,证监会同期查办的财务造假案件逾百起。这意味着什么?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准入门槛,已经成为市场自律自治的重大障碍。
制度性壁垒:代表人诉讼的结构性缺陷
现行证券代表人诉讼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采取公益性方式运作。这一设计在制度初期有其合理性,但客观上造成了"想用的人用不上,能用的人顾不过来"的尴尬局面。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特别代表人诉讼虽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但适格代表人资格界定难度大、程序启动复杂、赔偿款分配规定模糊、涉案财产保全配套不足,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市场自律自治的体制性阻力。
破局路径:双轨协同的治理逻辑
有效惩防财务造假,必须学会两条腿走路。第一条腿是公权他律的持续高压。2024年的执法数据证明,监管零容忍的态度已形成有效威慑。但仅有公权执法远远不够,财务造假本质上属于私有信息,信息不对称性和私密性决定了过度依赖公权他律本身就是一个不健康的期待。第二条腿是为市场自律自治大开方便之门。通过降低特别代表人诉讼门槛、完善辩方举证制度、优化争议和解机制,让市场通过自利博弈挖掘分散的知识和信息,营造"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监督"场景,从根本上降低财务造假的发现成本。
关键一跃:先民事再行政的赔偿顺位
打通市场自律自治的最后一公里,需要确立先民事再行政的赔偿顺位。相对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性,民事赔付天然缺乏强约束,难以防范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行为。若能确立民事赔偿优先顺位,将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产生积极推动作用,让投资者真正从诉讼中获益,而非赢了官司却执行落空。
严打财务造假是一场持续的正邪之战。公权强制力唯有以市场自律自治为基础,监管的威慑力方能如虎添翼。这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